專門打贍養費官司的律師
於民法第 1057 條所示,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說明白點,贍養費主要目的是用來幫助沒財產、沒工作、頓失經濟依靠的其中一方當事人,離婚後可以繼續維持基本生活需求,不會陷入經濟困難或無法獨自生活,就是所謂的贍養費。 而贍養費並不是一定要履行的義務,通常可分成兩種約定方式: 1. 協議離婚共同約定:配偶雙方兩願協議離婚時,可自行決定是否要放棄或爭取贍養費,只要夫妻兩人協調好同意的金額與付款方式,並清楚註明在離婚協議書上,離婚登記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須依法履行贍養費給付。 2. 裁判離婚法院判決:如果雙方對於離婚或贍養費約定達不成共識,可以訴請法官判決,不過透過離婚訴訟請求贍養費有下方這些條件限制,判決多少金額也會有特定依據。 當您遇到有任何贍養費官司上的相關法律問題及疑惑時,權威法律諮詢可以提供您專門打贍養費官司的律師,幫助您解決法律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