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
離婚後小孩要跟誰?有關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什麼是「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法律上的用語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簡稱「親權」,指的是父母對子女的照顧、保護、教養的權利與義務。
在婚姻關係還持續的時候,由夫妻(父母)一起負擔小孩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父母都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所謂「共同監護」,不論是小孩的就學、辦護照出國、銀行開戶等行為都需要父母雙方同意、共同辦理。
婚姻關係結束—離婚時,夫妻可以用協議方式約定小孩的監護權的行使方式,可以選擇共同行使,也可以約定單獨由一方負擔。
離婚後共同監護可能遇到的問題
共同行使親權,也就是跟結婚時狀態相同,有關孩子的就學、生活等情況,都需要二方共同辦理,很多事情不能單獨決定,對於已經離婚的二人,不見得是好的選擇,而且現實上也有溝通不易的困難。另外在向政府機關辦理相關補助時的門檻可能會比較高,這些都需要納入考量。
喬不攏的時候怎麼辦?
此時就需向法院聲請,交由法院決定由何人負擔行使親權,法官應需【子女最佳利益】來判斷,會考量下列因素:
- 子女的年齡—越小的小孩會傾向判給母親: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 子女的意願:小孩想跟爸爸還是媽媽,與日後能不能相處融洽有關,所以要詢問及尊重小孩的意思。法院會視情況,請子女到法庭表示意見,或在法庭外由其他專業人士詢問其意願。但法院也知道子女之意願容易受他人影響,且容易變更,故需配合其年齡、性別、身心成長狀況等因素,慎重確定小孩真正的意思。
- 維持現況:心理學研究顯示,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照顧者,會使小孩處於不安定的狀態,造成精神上的過度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照護關係盡量繼續保持不間斷,所以會重視小孩過去以來的照護狀況。
- 兄弟姊妹盡量不分開:當孩子還小的時候(約15歲以下),法院會盡量把兄弟姊妹盡量給同一方照顧,使手足間可以共同生活,對孩子健全成長較有利。
- 父親或母親誰比較合適:以子女之年齡、健康、人格發展需要等,以及父母之健康、品行、職業、經濟能力、生活狀況,與父母子女間之感情狀況等有關父母與子女間之各種情況,均應適當考量。
- 主要照顧者是誰:例如:(1)準備三餐、(2)洗澡換衣服、(3)購買衣物、(4)看醫生、(5)接送、(6)安排托育、(7)夜晚陪孩子睡覺及早上叫孩子起床、(8)管教方式、(9)教導閱讀書寫及其他技能等。
- 誰比較具備「善意」:在孩子監護權的問題上,常常會發生「搶小孩」的情況,父母為了取得孩子監護權,可能會出現「非善意」的表現,例如跟小孩講另一方的壞話,或是不讓另一方來看小孩等切斷分化子女與他方之間的感情聯繫與相處機會的行為。而這些非善意的行為都很有可能對小孩造成不好的影響,所以哪一方較具「善意」,也是法院考量的因素。
- 孩子心目中的父母是哪一方:指的是孩子在心理上所依賴之成年人,而此人之所以能夠讓子女產生依賴的心理聯繫主要來自對於子女提供日常生活照顧,滿足孩子基本需求過程中所生的密切互動(如陪伴、安慰),對於幼兒身心發展特別重要(也有可能為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如果夫妻已分居六個月以上,關於子女監護權的問題,依民法第1089-1條的規定,也可以協議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如果協議不成,也可交由法院依照上述方式判斷。
特別留意:子女監護權≠子女扶養費。監護權與扶養費是二件事,沒有子女監護權的一方,原則上仍需付扶養費,此部分留待下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