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廣告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因此可知,如果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者,即已符合廣告不實的情況。
而在各類廣告層出不窮的情況下,消費者如遇有該些不實廣告,應如何因應及檢舉也是民眾想了解的部份。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本案例將導引您在遇到不實廣告時,消費者、業者、主管機關各應負擔的責任以及可申訴的管道。
消費者遇不實廣告時,應如何舉發、救濟
消費者舉發
公平交易法第26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而同法第9條第1項也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並且如果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因此如果消費者遇到有不實廣告的情況時,可以檢具相關事證向主管機關檢舉。
消費者救濟
事業單位所呈現的廣告內容,如果有欺騙、誤導大眾,或誇大不實、荒誕無稽等都有可能符合不實廣告的問題,消費者在觀看廣告以及選購商品前應多加注意,以降低消費糾紛;而如果因為該些不實廣告的關係,讓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話,可以選擇向媒體經營者及企業經營者、廣告代理業提出司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