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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民事訴訟法第2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一般人在人生中也較容易遭遇的官司就是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是以民事實體法上權利實現及救濟為目的所制定的法律,要注意其規範的對象主要是針對民事訴訟的開始(起訴)、進行(審理)、終結(判決)之部分,另外就保全程序的部分亦是在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而就訴訟判決後的執行問題則是屬於強制執行法的問題。民事法與民事訴訟法雖然名字相近,但內容可卻是大有不同。當您遇到有任何民事訴訟上的相關法律問題及疑惑時,權威法律諮詢可以提供您專門打民事訴訟的律師,幫助您解決法律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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