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
簽「和解書」的注意事項!
「和解書」屬於契約的一種:
必須符合契約自由原則,也就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契約內容,也都能決定是否要締結契約,且都是在自願的情況下簽署和解書,才不會有爭議。
用「脅迫」的方式讓對方簽和解書,非常有可能會構成民法第92條而被撤銷:
所謂「脅迫」是指,故意做出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不法行為】,而讓人陷入恐懼而做出違背心意的表示,也就是威脅、強迫的違法方式讓對方簽名;不論是自己脅迫,或是叫別人脅迫,都包括在內。
比較常見的是以違法的手段讓對方簽下和解書,例如「你如果不簽、不付錢,我就打你/不讓你離開」,此類情形極有可能使對方身體上或精神上受到不能不遵從的狀態而構成「脅迫」,之後對方就可以主張撤銷和解書。
法院實務判決上有認為「如果不簽,我就要告你、開記者會」,屬於合法的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不會構成脅迫。
案例說明:
事實:原配找徵信社人員到汽車旅館抓姦,在徵信社人員說服、協助以及在場的情況下,讓外遇者現場簽署和解書;但事後外遇者卻主張是因為在徵信社人員人數眾多的強大之壓力、連續被疲勞轟炸,而處在不知所措的驚嚇情緒,而且原配恐嚇要訴諸法律,要告到外遇者身敗名裂、失去工作等,所以才會簽下和解書,而要按照民法第92條撤銷和解書。
法院判斷:
一般人在配偶外遇時,因為沒有蒐證能力與資源的情況下,通常會尋求親友與徵信人員的協助,是社會生活所常見。原配雖然情緒激動,揚言要把外遇者告到死,但這也是因為外遇者的外遇行為所導致,社會一般人也是不能接受這樣的行為,所以不能苛責原配的情緒反應。
提告與否本來就是屬於被害人的權利,不可能有告到死的情形。而是否會使外遇者失去工作、身敗名裂,也不是原配可以決定的;就算原配的言詞造成外遇者相當的心理壓力,那也是因為外遇者要承擔自己的行為,去面對外界的評價與良心的譴責,並不屬於「脅迫」行為。判決外遇者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