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家庭
你的「配偶權」被侵害了嗎?
什麼是「配偶權」?
單身者經由婚姻關係,由原本的個人生活,變化為新的兩人共同緊密生活,緊密生活內涵包括彼此共同照顧家務、扶養家庭、相互感受性生活的美好與愉悅、享有配偶間特有愛人及被愛的感情生活等。
以上內容化做法律文字,稱為「夫妻權利義務」,也就是近年所謂的「配偶權」。
法條直接或接間規定的夫妻權利義務有:冠姓權利、同居義務、日常家務代理權、家庭生活費用分擔、夫妻財產制相關規定、扶養義務、守貞義務等基於生活相互扶持的利益,而近期法院實務以更上位的概念確立配偶權的內涵—協力維持美滿幸福婚姻之義務。
「配偶權」既然是以兩人共同緊密生活為基礎,而且是專屬於結婚配偶所有的因身分關係(結婚)而獲得的法律上利益,因而必須受到第三人尊重。
「配偶權」被侵害的類型
台灣高等法院近期對於侵害配偶權的實務見解:
- 配偶因婚姻契約而相互負有誠實的義務,其中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就是違反婚姻契約的義務,而侵害另一方的權利;
- 通姦,屬於侵害配偶權的行為(肉體外遇)。但不以此為限。
- 夫妻中一方與其他人有超越結交普通朋友的一般社交行為或不正常往來關係,這種行為已經超過社會觀念可以容忍的範圍,已經達到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的程度(精神外遇)。
法院實務案例:
丈夫甲男在名稱為「完美世界M」的網路遊戲認識乙女,經朝夕相處產生曖昧情愫後,乙女知道甲男為已結婚,仍於LINE通訊軟體上以老公、老婆相稱,互傳曖昧訊息,時間更不乏深夜、清晨,並有「別太想我嘿」、「夢中等你」、「真的有妳真好」、「有老公更好」等曖昧對話。乙女也會傳送私人生活照並向甲男報告行蹤。
甲男的妻子丙女以乙女與甲男有不正當之男女關係、乙女侵害丙女的配偶權、丙女受有極大的精神上痛苦等理由,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乙女賠償精神慰撫金。法院判決認定乙女的行為屬精神外遇,已經破壞丙女婚姻生活的圓滿,乙女須賠償丙女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