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罪 第 265 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 訴。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第 315 條 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 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