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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

假扣押

打贏官司卻拿不到錢!?—假扣押的重要性
 
相信沒有人想要在花了大把時間金錢打了3、5年官司,終於勝訴後,卻無法按照判決受償;所以訴訟前的保全程序—假扣押是非常重要的!
 
假扣押的「假」是從日文翻譯而來,是「暫時」的意思,意指「暫時扣押住債務人財產,讓他不能動用(處分)」,目的是為避免債務人脫產、贏了官司卻無實益的窘境,此規定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除了有避免債務人脫產的效果,有時也可做為訴訟策略的一種:在還沒提告前先假扣押債務人財產,若扣到的是債務人的存款,債務人會因為無法動用存款而生活不便,債務人商談和解的意願會提高,進而兩造較容易達成協議,免去之後冗長的訴訟程序。
 
假扣押流程簡介:
  1.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需撰寫「假扣押聲請狀」,說明為何請求以及假扣押的必要性;繳交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2. 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假扣押因是要避免債務人脫產,而有隱密性,法院裁准後不會通知債務人。若假扣押聲請遭法院駁回,可以提起抗告(類似上訴的概念)。
  3. 持假扣押裁定到國稅局查債務人的財產:到最近的國稅局即可,查詢債務人最近一年的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其上會記載債務人最近一年的收入情況與持有財產的狀況。
  4. 到法院提存所提存擔保金:依照法官裁定的擔保金額,拿現金或是甲存在提存前應先確認債務人有可扣押的收入或財產,如果清單都是空白的,沒東西可扣,則不用進行提存及後續程序,因為很可能會落入打贏官司卻拿不到錢的情況,需接著考量官司是否要繼續打下去。
  5. 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假扣押執行:撰寫「假扣押執行聲請狀」,說明要執行的收入或財產,並附上假扣押裁定、債務人所得及財產清單等;繳交執行金額千分之八(例:執行金額100萬,乘上8‰,等於8000元)的聲請費。
  6. 執行法院進行扣押程序:如下扣押命令到銀行禁止債務人動用戶頭金錢、去函地政事務所要求其為查封登記、到房屋貼封條等。
 
如何聲請假扣押?
如可以輕易就扣押別人的財產,勢必會造成社會不安、侵害人權,所以聲請假扣押應說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二個理由,由法院判斷是否合理:
  1. 請求:指的是跟債務人間訴訟的緣由—是因為什麼樣的事情,才來聲請假扣押,也就是要說明案件事實,例如返還借款、損害賠償等。
  2. 假扣押之原因:需說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23條「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要件,也就是債務人有脫產的可能,會發生就算打贏官司也拿不到錢的狀況,例如下列情形:
    1.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如債務人將名下房屋贈與移轉登記給他人、設定高額抵押等
    2. 債務人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
    3. 債務人曾經被催討還債,但仍拒絕給付
    4. 就算符合以上情形,法院還是會綜合所有狀況,包含債務人的職業、資產、信用等綜合判斷是否有達到官司勝訴後拿不到錢的可能性。實務上曾認為,就算債務人賣出名下房屋,但也有收到房屋價金,並沒有達到資產小於負債的情況,日後還是有錢可以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是知名上市上櫃公司,不會因為幾百萬的債務就脫產,而認為無假扣押的必要。
  3. 提供擔保金:法律雖然規定,如果說明(釋明)充足,債權人可以不用提供擔保金就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但目前實務上絕大部分的假扣押仍需債務人提供擔保金,金額大多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例:請求300萬,要提供100萬元的擔保金),除非是非常弱勢的債權人(如受家暴婦女),則可僅提供十分之一之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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