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法規
壹、意義
租稅係政府為因應政務需要或達成其他行政目的,依據法律向人民強制
課徵收之金錢或實物,不採個別報酬之原則,而根據「共同報償」原則予以決
定。
貳、租稅特性
一、財政性
租稅課徵之主要目的,在於獲取財政收入,以支應政府各項政務支出與公
共建設等財務需要。
二、強制性
此為租稅之首要特性;租稅的課徵具有法律上強制的力量,不能任由納稅
義務人之意思合意而有差別待遇。納稅義務人不履行納稅義務時,政府得以公
權力強行徵收。
三、無償性
租稅具有強制性,因此不必有一定之對價,且經由納稅人民可以享受政府
所提供的建設與服務,民眾所獲得的利益與所繳納的租稅兩者間,並無一對一
的特定因果關係。
四、政策性
(一)經濟政策
政府可藉著租稅制度的設計,誘導或改變民眾或廠商的行為,以達
成其特定的經濟目標,例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許多獎勵投資
或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可以促進資本累積、加速資本形成,有助
於產業之未來發展。
(二)社會政策
租稅的課徵同時也可以作為所得重分配、促進資本形成、抑制通貨
膨脹的工具之一,冀望達成部分社會福利與社會救助的功效,例
如:對不勞而獲之財產或大額所得加重課稅,而對勤勞所得減輕課
稅,將有助於所得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