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繼承
收到法的院強制執行命令,才知道繼承到債務!
小花在民國72年的時候結婚,跟當時大部分的女生一樣,小花搬離娘家、住進婆家,之後就再也沒有回娘家跟自己的父母同住。小花的爸爸在民國97年過世,小花對於爸爸的經濟狀況全然不清楚,不知道爸爸有在外欠債,也就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沒想到,在爸爸過世二十年後,小花居然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強制扣薪,一查之下,才知道原來是爸爸生前的債主向法院聲請對小花的財產強制執行!
民國98年的修法,可以用來對抗債主
民法是在民國98年5月22日起,從全面繼承責任(父債子還)修改成限定繼承責任(父債自己還);也就是往生者的債務只要用往生者的遺產來償還。
可是,在修法之前繼承的債務呢?「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說:如果你是在修法前就繼承債務,沒有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只要可以證明你是因為沒有跟往生者同住、或是沒有可歸咎於你的情況,導致你不知道債務的存在,還是可以用往生者的遺產來償還往生者的債務,不需要拿自己的財產出來還債主;除非,對債主實在是太不公平。
該怎麼辦—向法院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的步驟
Ø 《第三人異議之訴》是什麼?
在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中,繼承人如果有可以對抗債主的理由,可以向法院說明,目的在讓法院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Ø 提出的時間限制
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前提出。
強制執行程序大概會有幾個流程:查封à拍賣à變價à收取等等,會隨著執行的財產種類不同而有變化,建議可以打電話詢問法院書記官喔!
步驟一:準備證據—需證明以下事項
- 你在繼承的時候沒有辦法知道往生者有債務;
- 不知道債務存在的原因是因為沒有跟往生者住一起、或是沒有可歸咎於你的情況;
- 你是因為沒有跟往生者住一起、或是沒有可歸咎於你的情況,才導致你沒有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因果關係)。
步驟二:寫訴狀
- 第三人異議的訴狀,範例可參考: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6-4121-894ff-1.html。
- 訴之聲明範例
貴院xx年度xx字第xx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繼承自被繼承人○○遺產以外之原告固有財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
步驟三:訴狀送到法院&繳費用
- 訴狀要送到執行法院的「民事庭」喔!舉例如你收到的是台北地院執行處的執行命令,訴狀就是送到台北地院的「民事庭」。
- 向法院提起異議之訴,是須要繳裁判費用的,否則會被法院駁回喔;裁判費用以債主追討的債務金額為母數來做計算,約略是百分之一,也就是100萬元的債務需繳1萬元的裁判費,詳細可參考司法院的徵收標準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8-32-3645f-1.html。
小提醒
提出異議之訴,原則上並不會停止強制執行的程序;換句話說,如果你是被扣薪,提出異議後,還是會繼續被扣薪,一直到法院判決你贏、通知執行處後為止。所以建議在提出異訴之訴的時候,同時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