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
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有哪些?
離婚的方式有二種,一種是民法第1050條規定的「自行協議離婚」,也就是雙方自行談妥離婚條件,共同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並由二人以上的證人同時簽名,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另一種是交由法官判決離婚,此情形通常發生在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行蹤不明、或根本無法溝通的情況,想離婚的一方就只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且須符法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離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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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的離婚事由:#訴請離婚的十大條件
- 配偶重婚:注意!如果①已事前同意配偶重婚,或②事後已原諒他,或③知道配偶重婚超過六個月,或④重婚的事情已經超過2年,都不能再訴請離婚。
- 配偶與他人有兩情相悅的性行為:配偶發生外遇、與第三者通姦的情形,就會符合此條件;如果配偶是被人性侵害(強暴),不屬「兩情相悅」,就不符合此條件。注意!這裡也會有上述①~④不能再訴請離婚的限制。
- 自己被配偶虐待:最高法院指出,此處之虐待,包含「身體虐待」以及「精神虐待」,而且從一般人的角度觀察,已經達到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程度。受到家暴而拿到保護令者,原則上都會符合此條件。
- 配偶虐待自己的父母,或自己被配偶的父母虐待,而達到不能共同生活的程度。
- 配偶持續性的惡意遺棄自己:指的是配偶主觀上(內心的想法)拒絕同居,客觀上(事實)也沒有同居。如果只是欠債跑路沒回家,內心並沒有拒絕同居,則不會符合此條件。
- 配偶想要殺自己:注意!當知道有此情況超過一年,或事件發生已經過五年,都不能再訴請離婚。
- 配偶有無法治癒的重大疾病:法院實務認為所謂「不治之惡疾」,指的是身體機能有障礙,且具有傳染性,足以威脅同居生活之安全,而為一般人所厭惡之疾病,且為現在醫學上無法預期多久期間內可以治癒的病症,例如愛滋病。不孕症、癌症、殘廢,都不符合此條件。
- 配偶有重大且無法治癒的精神疾病:法院實務認為,不論是遺傳或是後天得到的精神病,也不論是結婚前或是結婚後發病,只須精神病的程度,依醫生診斷證明時,已達到「重大不治」—不堪繼續維持婚姻共同生活之程度。
- 配偶超過三年生死不明:指失蹤的情況。
- 配偶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確定: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果是不小心—過失的情形,例如不小心與人發生車禍致人受傷或死亡,都不符合此條件。而且必須經過法院判決確定—所謂的「三審定讞」,最後判決結果是「超過」六個月的有期徒刑(不包含剛好六個月)。注意!當知道有此情況超過一年,或事件發生已經過五年,都不能再訴請離婚。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 此項的目的是為了使離婚的原因較有彈性,如果不符合前述10款條件,則可以「其他重大事由」為原因向法院訴請離婚,詳細說明留待下一篇《三觀不合,可以離婚嗎?》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