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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勞資糾紛

其他勞資糾紛

1.資方非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請求資遣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15條、17、18條有相關規定。

2.勞工「自請離職」,請公司開立「離職證明書」領失業給付,公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公司資遣勞工,勞工請公司開立「離職證明書」領失業給付,公司未於離職十日前通報,公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4.勞工符合勞基法退休要件,勞工請求足額退休金。

5.企業關廠,勞工請求足額資遣費。

6.勞保:未投保勞保。

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7.勞保:勞保投保薪資以高報低、以低報高。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8.勞保:老年給付差額。

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9.勞保:死亡給付差額。

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10.健保:未投保健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11.健保:健保投保薪資以高報低、以低報高。

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重要提醒:

隨著勞工權利的重視,以及勞工意識的抬頭,越來越多保障的法條陸續訂定,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如您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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