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糾紛
由於國人日漸重視休閒,加上資訊的發達,國內外旅遊日益蔚為風氣。緊接著而來的旅遊糾紛亦時有所聞。而所謂的旅遊契約是指旅遊營業人(俗稱之旅行社即是其中的一種)約定為旅客提供旅遊服務,而旅客給付旅遊費用的契約(民法第五一四條之一參照)。
而「旅遊服務」,依規定是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的服務(民法第五一四條之一第2項)。換言之,旅行社除安排旅程外,尚須具備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如代辦護照、簽證等)至少一項,才是所謂之旅遊服務。
※民法第五一四條之一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民法第五一四條之一第2項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