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訊 所謂刑事偵訊,狹義係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接受犯罪偵查機關(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之訊問,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經犯罪偵查機關通知(傳票、通知書)應於特定時日至特定處所接受訊問,或現行犯與通緝犯經警方或利害關係人逮捕後送交犯罪偵查機關後接受訊問;訊問時由犯罪偵查機關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陳述製作書面記錄,並予錄音錄影,以該書面記錄之內容與錄音帶、錄影帶所記載內容做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