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因此,支付命令即係指債權人聲請法院命債務人支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如:白米一百台斤﹞、有價証券﹝如: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張﹞之民事命令。其性質屬於非訟事件,並不需要經由法院開庭審理,為較簡易之解決糾紛方式。
支付命令之聲請如合乎法定要件及程序,則法院依聲請人(即債權人)之請求發給支付命令裁定,如債務人未提出異議,法院則會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而使支付命令失效,債權人亦可對債務人起訴,依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