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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加班費

給付加班費

依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如因工作調配需要,有下列二種處理方式,但都必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則經勞資會議同意:

(一)得以將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雇主和勞工得為加班之約定,不過同樣必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則經勞資會議同意,但一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加班時間不得逾46小時,加班則必須給付加班費(延長2小時內,加付每小時三分之一工資;再延長2小時內者,加付每小時三分之二工資),或可約定以補休代之。

 

所以雇主應在不違反勞基法的前提下,於勞動契約中明定工作時間,如「週一至週五上午8點上班;下午5點30分下班;中午12點至下午1點30分休息。但甲方得視業務需要採輪班制或彈性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甲方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含休假、特別休假)須照常工作時,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或休假日工作,延長工作時間每人每月以不超過46小時為上限,並於加班後以支給加班費為原則。經徵得同意6個月內以補休方式辦理,則不另支給加班費,其補休標準,以加班滿1小時抵補休1小時;休假日(含休假、特別休假)亦同意以補休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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