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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
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非告訴乃論,無法撤回案件)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
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侵害他人名譽權,應負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網路霸凌提告的法律時效
被害人得於六個月提出刑事告訴。二年內提起民事起訴請求賠償。
據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