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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訟案件是指不具訟爭性的事件,因法律上的權益關係明確,相較於訴訟,非訴訟有明顯利害相反之兩造,故不須透過訴訟的進行及法官審理。依據非訟事件法所規定之非訟事件,可分為「民事非訟事件」及「商事非訟事件」:
1. 民事非訟事件:登記事件、財產管理事件、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件、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 監護及收養事件、繼承事件。
2. 商事非訟事件:公司事件、海商事件、票據事件。

下列為非訴訟案件於法院裁定及抗告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 36 條
非訟事件之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命關係人為一定之給付及科處罰鍰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非訟事件法第 40 條
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
因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得依前項規定為撤銷或變更之。
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
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裁定經撤銷或變更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溯及既往。

非訟事件法第 42 條
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未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前項期間應自其知悉裁定時起算。但裁定送達於受裁定之人後已逾六個月,或因裁定而生之程序已終結者,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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