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什麼是拋棄繼承?
- 繼承人表示不繼承往生者的「遺產」與「債務」。
- 拋棄繼承不代表拋棄了全部的權利,例如有被指定為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勞工因職災而死亡的補償金請求權、勞保死亡給付的請求權、勞保的遺屬年金請求權等,不會因為辦理拋棄繼承而喪失。
什麼情況會考慮拋棄繼承?
通常是在往生者的「債務」大於「遺產」、或是「債務」很可能會超過「遺產」的情況。
不拋棄會怎樣呢?
繼承人要繼承往生者的「遺產」與「債務」,往生者的債務只要用往生者的遺產來還,繼承人原則上不需要拿自己的財產出來還(除非有影響到債主的權益)。
拋棄繼承的期限
- 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知道」自己需要繼承的時候起算「三個月內」內;超過期限就不能再辦理拋棄繼承。
- 預先拋棄繼承(例如父母還在世時,表示要拋棄對父母的繼承權),是無效的!
拋棄繼承的效力會回溯
千萬不要想說先拿遺產、再拋棄繼承;因為一旦拋棄繼承,效力會回溯到繼承開始時,必須把先拿的遺產還回來,否則很可能會構成侵占罪。
拋棄繼承必須通知其他及後順序的繼承人
- 繼承是有順序的:①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②父母>>③兄弟姊妹>>④袓父母;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可以跟任何一個順序的繼承人一起繼承,如果配偶拋棄繼承的話,他的應繼分就分給其他有繼承權的人。
- 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果全部都拋棄繼承,就會由第二順位的繼承人繼承,以此類推。也就是說,拋棄繼承會對後順序的繼承人造成影響,因此,拋棄繼承時必須要通知其他或是後順序的繼承人。
- 同順序的繼承人如果有好幾位,只有其中一位拋棄繼承,將由其他同順序的繼承人承繼被拋棄的部分,並不會輪到後順序的繼承人;舉例如下:老王有三個兒子,老王死後,長子拋棄繼承,其他二個兒子沒有拋棄,長子拋棄的部分就由次子跟小兒子一起承接;次子與小兒子的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
- 提醒!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指的是子女、孫子女。如果往生者的子女(最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都拋棄繼承,就會由第二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孫子女/外孫子女,承接子女拋棄的繼承權利;因此在拋棄繼承的時候,不要忘了孫輩的繼承人喔!當子女以及孫子女都拋棄繼承,就沒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才會輪到第二順位的父母。
拋棄繼承的辦理流程
- 到哪裡辦理?往生者戶籍地的管轄法院。
- 費用?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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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 向法院聲明要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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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聲請狀※聲請狀上要簽名以及蓋印鑑證明上的印章。範例: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9-4231-fa4ca-1.html
- 往生者的除戶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範例: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9-4238-03c24-1.html
- 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 拋棄繼承人的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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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書面通知下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例如存證信函、回執)
- 法院書面審查(不會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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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知結果
- OK,可以拋棄繼承à准予備查函文
- NO,不准拋棄繼承à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