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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可以約定終生不得再婚嗎?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按照契約自由原則,原則上只要雙方談妥,都是可以自由約定的;但是要注意的是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也就是說,約定的內容不可以違反「公序良俗」,否則該約定會無效。

那麼,什麼是「公序良俗」呢?這其實是一個很抽象的概念,大致上可以解釋為:公序—公共秩序意味著維護社會的一般利益,特別是國家秩序的各種規範;良俗—善良風俗,則是意涵著一般的道德規範,如家族秩序等。「公序」加上「良俗」可共同展現「社會妥當性」,也就是公平性或正義的概念。公序良俗的具體意義,可能會隨著時代與社會的變遷、道德觀、倫理觀等的變化,而跟著修正。

舉例說明,過去法院實務曾判決下列約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1. 協議書中約定【一方有偕同辦理離婚登記的義務,如果違反就要賠償1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以高額違約金使一方受內在壓迫,侵蝕立法所保障身分關係意思絕對自由之精神(白話翻譯:離婚登記是個人對自己身分關係的決定自由,不可以用高額違約金迫使他登記)無效。
  2.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男方終生不得與其他女子結婚】違反民法規範尊重當事人結婚自由之精神(白話翻譯:結婚自由是重要的人權,不可以約定別人不能結婚)無效。

不過,按照最近的法院實務見解,約定「男方若另立家庭或與人同居則需給女方貳佰萬元精神撫慰金」,則是有效的!理由主要有二:

  1. 文字上的不同:約定「男方若另立家庭或與人同居則需…」,畢竟與「男方不得另立家庭」之記載有所區別。「不得另立家庭」明確禁止男方離婚後再婚,違反法律保障的結婚自由意志,而結婚關係到一個人建構家庭,影響層面擴及父母子女、親屬、繼承等關係,進而影響到社會的公共秩序,所以約定不得再婚,是無效的。反之,如果是前者—另立家庭要給付賠償金,則不是禁止男方再婚,並沒有違背公序良俗。
  2. 雖然男方可能會因為要負擔賠償金而不敢再婚,而產生限制男方再婚自由的效果,但考量男方的職業是醫生,收入豐厚,給付兩佰萬元的賠償並不會對他造成重大的不利效果,此賠償金仍在男方可負擔的範圍,所以男方仍可自由決定再婚與否

結論:若只約定「終身不得結婚」,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為無效的約定。但若是約定「再婚要給付賠償金」,加上賠償金額是屬於合理、對方可負擔的範圍,則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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