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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事由—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白話文的意思是,如果婚姻中發生「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的情況,就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事由,「他方」也就是「被遺棄的一方」可以訴請離婚。

 

所謂「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指的是什麼呢?

  • 【惡意】:指的是內心的主觀想法,對於某種行為,有使其結果發生的企圖。
  • 【遺棄】:指的是下面二種的客觀事實狀態,只要符合其中一種,就構成遺棄。
  1. 不付錢(扶養義務):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的經濟能力力與義務的一方,卻藉故不支付,導致另一方不能維持相當生活。
  2. 或者;不同居(同居義務):沒有正當理由,卻不住在一起,並且有表達拒絕同居的意思。
  • 【繼續狀態中】:現在進行式、現在還持續發生中的意思。
  • 【合併起來的意思】:夫妻其中一方有意識地持續不付錢或者不同居到現在。

 

以下提供幾個法院實務見解供讀者們參考:

  • 甲妻乙夫結婚後一起住在娘家,乙夫長期不工作,甲妻乙夫的生活開始都是由娘家家人支應,小孩出生後也是由娘家家人幫忙照顧。乙夫之後獨自離開台灣到中國生活,甲妻曾要求乙夫回台灣,乙夫均置之不理。法院因此認定乙夫既有工作能力,卻拒不工作,將全部家庭支出交由甲妻及其娘家負擔,顯然違反夫妻間的生活扶養義務;而且乙夫無正當理由,卻拒不返台與甲妻履行同居義務,且在繼續狀態中,已構成惡意遺棄。
  • 甲妻主張乙夫自婚後從未支付過家庭生活費用,但法院調查後發現甲妻名下有數筆房產,甲妻平時靠租金收入支應生活開銷,並沒有因為乙夫不付家用而不能維持生活,所以不構成惡意遺棄。
  • 乙夫在與甲妻大吵一架後離家出走,自己獨自在外居住,棄甲妻與二人的子女於不顧;乙夫雖然偶爾會回家,但也不是為了照顧家庭而返家,甚至藉故毆打甲妻。法院因此認為,所謂同居是指夫妻主觀上有共同長久居住在一起的意思,事實上也共同長久居住於一地,如果夫妻其中一方主觀上沒有長久共同居住於一地的意思,例如久久回家一次,回家後不久又離家,仍然屬於未盡履行同居的義務;而未盡履行同居義務的期間如已持續多年,等同於與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判決離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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