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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重新取得小孩監護權?有關改定監護

【前提說明—誰有資格變更】按照法律規定,原則上只有小孩的父母才有親權,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爺爺奶奶叔叔阿姨等其他人,都是在很例外的時候(例如小孩的父母雙亡、或都經過法院判定不適合再行使親權),才有可能擔任親權人。因此,要重新取得、變更小孩的監護權,原則上也是父母才有資格。

 

那麼,已經約定好是由爸爸行使小孩的親權,戶口名簿也完成監護權登記了,還可以更改為媽媽嗎?

答案是可以的!處理方式區分為以下二種情形:

  1. 對方願意變更
    1. 父母雙方簽署書面變更監護權協議書,約定內容一定要寫到「雙方同意自○年○月○日起改由○○○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所有權利義務」。
    2. 父母雙方一起到任何一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2. 對方不願意變更
    1. 蒐集證據:因為法院判斷的標準是【另一方對小孩有不利的情事,或未盡保護教養的義務】,所以要蒐集這方面的證據,舉凡如對方幾乎都不在家、交友複雜、帶小孩出入不良場所、疏於照顧孩子等。
    2. 寫聲請狀(書狀範例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9-540452-21c9a-1.html)
    3. 向法院遞狀,繳交聲請費用(單純變更監護權的費用為1000元,如果有其他要求例如扶養費等,就需另外計算)
    4. 法院開庭審理
    5. 法院決定是否同意變更,下裁定
    6. 法院同意變更時,拿法院下的裁定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如果法院不同意變更,可以向法院提出抗告(上訴的概念)。

 

之前有與讀者們分享「離婚後小孩要跟誰」有關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文章,裡頭提到在剛離婚還沒有約定小孩監護權的情況,父母雙方可以先自行協議,如果協議不成,可以交由法院「酌定」,法院會按照【子女最佳利益】來判斷,決定由誰來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而「改定」監護權的判斷標準則是【另一方對小孩有不利的情事,或未盡保護教養的義務】,與「酌定」是不一樣的,請讀者要特別注意。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因父母離婚後已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有約定,就表示小孩子的生活環境已經有所安排,為防止照顧的穩定性遭到破壞,也避免父母因彼此不斷競爭而動不動就聲請改定親權,損害子女身分的安定性及心理發展,所以必須是目前行使親權人有「不利」小孩的情形,另一方才可以為了子女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親權人,而不在雙方保護教養能力優劣的比較。

 

【舉例說明】

阿明因為沉迷賭博,丟了工作外,還在外面欠了一屁股債,離婚時連照顧自己都有困難,就把孩子的監護權交給有穩定工作的阿美(小孩的媽媽)。離婚後的阿明為了與孩子團聚,奮發向上,五年後終於有自己的事業,生活優沃;阿明想著可以給孩子更好的生活,於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

法院表示:「改定」監護權,並不是重新比較父母誰有比較好的條件,而且阿明並沒有說明阿美有什麼行為對孩子不利,而且這五年來孩子也都跟阿美在一起穩定的生活,把孩子的監護權交給阿明對孩子並不會比較好,因此不同意阿明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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