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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處分」的實際案例分享

繼前篇有關「暫時處分」的說明,本篇將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實際案例。

案例事實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小乖。甲男為台商,長期在中國工作。2015年中,甲男帶著八歲的小乖一起到中國,並安排小乖在當地念書,一起生活,乙女則留在台灣。

基於種種原因,乙女在2015年底向法院訴請與甲男離婚,同時爭取小乖的監護權。甲男同意與乙女離婚,二人先就離婚部分達成和解,但對於小乖的監護權一直沒有共識,法院繼續審理此部分。

甲男先聲請「由甲男擔任小乖的主要照顧者」的暫時處分

甲男在2016年初帶著小乖回台過年;離婚及監護權的官司還在進行,甲男與乙女為了小乖的照料及會面交往吵得不可開交,二人無法達成共識。甲男為了繼續照顧小乖,向法院聲請「由甲男擔任小乖的主要照顧者」的暫時處分,法院准予甲男的聲請,同時也囑咐甲男要讓乙女有合理探視小乖的權利。

乙女再聲請「禁止小乖出境」的暫時處分

乙女則表示,甲男仗著是小乖的主要照顧者,常常刁難乙女的探視,也不尊重法院之前的囑咐。例如甲男乙女本來約定在小乖寒假時可以增加母子倆的相處時間,但甲男事後卻以要工作無法配合為理由,拒絕乙女的探視。

乙女認為甲男的刻意刁難行為與不友善心態,非常有可能偷偷把小乖再帶到中國,增加乙女探視的難度,故向法院聲請「禁止小孩出境」的暫時處分,法院認為乙女的主張有道理,同意核發暫時處分。

小乖聲請撤銷禁止出境的暫時處分

小乖想回到之前在中國的學校讀書,因此,向法院聲請撤銷乙女聲請的暫時處分。

小乖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官司之關係人與當事人,同時也是被禁止出境的對象,可以做為撤銷暫時處分的聲請人。而小乖雖只有九歲,屬於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但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4條規定,就與自己人身自由有關之事件(小乖被禁止出境,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未成年人也可以獨立作為家事事件程序的當事人,不須由父母(法定代理人)代理。

小乖跟法官表示,他比較喜歡在中國念書,那裡有比較多的朋友,而且他在台灣適應得並不好;禁止小乖出境的暫時處分實際上已經侵害了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兒童發展權、自由離境權、受教言權等等。

審理本案的法官,將小乖傳到法庭,當庭確認小乖的意願與想法。法官認為小乖想到中國念書的意願很明確,便撤銷了乙女聲請的暫時處分,小乖可以出境了。

小乖可以出境,也代表乙女的探視權將被影響,因此,法官同時重新擬定了的會面交往方式,要求甲男每月要帶小乖回台灣兩次、每週視訊三次(每次三十分鐘)等等。

結語

本案例的當事人們將暫時處分制度做了充分的運用;藉著本案,各位讀者可更清楚了解暫時處分的用處,而且除了提出聲請外,也可以聲請撤銷。

案例中的小乖年僅九歲,雖可以表達想在中國念書的想法,但想當然爾,應不會主動要求撤銷暫時處分,應該是甲男借小乖的名義來執行其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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