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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可以怎麼約定呢?

什麼是探視權?

探視權又可稱為「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指的是離婚後未擔任親權人的一方(沒有子女監護權者),或是還沒離婚但夫妻已分居達六個月以上,沒有與小孩同住的一方,可以要求與子女有親子互動。

這裡要提醒各位讀者,探視權是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出來的權利,探視權不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權利。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應尊重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或雙方分離時的權利,使兒童能定期與父母直接接觸並保持私人關係。但因此違背該兒童之最佳利益者,不在此限。」,我國民法也是做同樣的解釋;因此,在約定探視方式時,必須以「什麼是對小孩最好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想法為中心。

 

會面交往應該要達成的目的:

  1. 使小孩理解沒有住一起的爸爸或媽媽仍然是深愛他的。
  2. 促進青春期的子女能順利成長。
  3. 確立青春期的子女的自我認同。

青春期是人生很重要的時期,又常常與叛逆期重疊,對於人格發展及養成的影響很大。青春期小孩的心思有時會特別敏感,可能因為覺得父母不愛他而有偏差行為;所以在約定如何探視子女時,建議要特別留意此時期孩子的需求。

 

探視權要在什麼時候約定?

可以在離婚時一起在離婚協議書裡約定,也可以另外簽子女探視的協議,而且只要雙方願意,隨時都可以調整或變更內容。如果協議不成,就需要聲請法院裁定。

 

探視權可以怎麼約定?

越詳細、越清楚越好。例如時間、地點、誰可以陪同、由誰接送等;也可依照小孩子長年齡分不同階段,如小學期間、國中期間等。以下舉法院實例給各位參考:

一、第一階段:

(一)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於每月第2、4週的週六或週日選一天,該日下午2點起至當日下午6點止;選擇周六或週日進行會面交往先由雙方協議,如無法達成共識,則週六、週日的次數各一半,順序由甲方(媽媽)決定。

(三)接送方式及地點:

  1. 由乙方(爸爸)前往雙方都同意的地點接小孩,並應準時將小孩送回雙方同意的地點。
  2. 如果雙方對於接送的地點無法達成共識,則接送地點一律在○○○(地址)。

二、第二階段:

(一)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每月第2、4週的週六上午10點至下午6點止。

(三)送接方式及地點:同第一階段。

三、第三階段:

(一)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小孩年滿16歲止。

(二)接送方式:由雙方輪流負責全程接送,每二個月輪一次。

(三)接送地點:同第一階段。

(四)平日:每月第2、4週的週六上午10點起至隔天週日晚上6點止。

(五)特別假日【指連續休3日以上的假日(含3日),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事曆為準】:

  1. 若特別假日在當月的第2或第4週,則該週之會面交往提前自週五的晚上6時30分開始至週日的晚上6時結束(增加1日)。
  2. 若特別節日不是在當月之第2或第4週,則於隔週之會面交往提前自週五晚上6時30分開始至週日的晚上6時結束(增加1日,例如特別節日落在六月的第1週,則六月第2週之會面交往提前自週五開始至週日結束)。
  3. 因特別節日而增加1日(從週五就可接回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如遇該週五未成年子女難以配合(如學校活動、重要考試等),則由雙方協議該增加之1日應在何時進行;若無法協議,則上開增加1日之會面交往,移至未成年子女當年度暑假之會面交往(例如暑假會面交往天數從15日變為16日),若該特別節日在暑假之後,則增加1日之會面交往移至未成年子女隔年寒假之會面交往(例如寒假會面交往天數從5日變為6日);若未成年子女尚未入學,則增加之1日由乙方自行決定於何時進行,惟應避開甲方生日、母親節或雙方家族其他的重要聚會。

(六)寒暑假期間:

  1. 從小學開始實施,時間以學校公布的行事曆為準。
  2. 寒假時期:除平日、特別節日的會面交往時間外,另增加5日,時間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自假期開始後的第3日起算。
  3. 暑假時期:除平日、特別節日的會面交往時間外,另增加15日,可以分割為2時段,時間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自假期開始後第3日起算。
  4. 寒暑假期間的平日會面交往暫停。

(七)農曆過年期間

  1. 除上開會面交往時間外,民國奇數年份之農曆除夕下午2時30分至初三晚上8時;民國偶數年份之農曆初三下午2時30分至初六晚上8時。
  2. 過年期間的平日會面交往暫停。

(八)乙方協力督促未成年子女功課及作業的部分:

  1. 於未成年子女就讀小學期間,如未成年子女於進行會面交往時有尚未完成的功課或作業,則乙方應於會面交往結束前督促及確認完成(例如週五去接,尚有習作未完成,則乙方應於週日送回前督促完成,),如因乙方未能注意導致有未完成的情形,則甲方得拒絕下次的會面交往。
  2. 乙方應在甲方接未成年子女時,主動告知功課、作業內容,並應提供學校聯絡簿、作業本、書本等物品,乙方亦得以LINE或其他適當之方式與甲方確認當週要完成的功課及作業內容。

四、第四階段:小孩年滿16歲後,有關會面交往之進行方式,應尊重其小孩的意願。

 

結語

無論父母是在一起或是分開,每個孩子都有權利跟爸爸、媽媽維持良好的親子關係。孩子要媽媽的愛,也不能少了爸爸的愛。身為父母,應該先把兩人的恩怨放一邊,共同協力實現對孩子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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