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監護權官司還在打,前夫卻偷偷把小孩帶走不讓看!—你一定要知道的「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是什麼?
與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的概念類似,目的是為了防止日後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避免有急迫危險,在裁判確定前,先下一個暫時性的命令,以保護關係人的權益。
簡單來說,「暫時處分」是適用在家事案件的暫時保護措拖。法院可以針對訴訟爭執的相關內容,在訴訟期間下暫時性命令,也就是暫時處分裁定,以保護未成年子女或關係人。此命令原則上在裁判確定前都會有效。而且若對方不依照法院命令配合,還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暫時處分可以解決什麼問題?
在家事事件中,尤其跟未成年子女有關的事情,常常會有緩不濟急、無法回復的損害;暫時處分的目的就是要避免這樣的損害發生。
舉例1:正在打監護權官司,但小孩即將要上小學,前夫不配合遷戶籍,法院可以裁定「未成年子女的戶籍遷移事宜由媽媽單獨決定即可」的暫時處分,媽媽帶著此命令到戶政事務所,戶政人員就必須依照命令處理;
舉例2:正在打小孩扶養費官司,但官司進行期間生活已快過不下去,法院可以下一個命令要求前夫在裁判確定前每個月先付15000元。
舉例3:正在打監護權官司,前夫卻偷偷把小孩帶走,還準備要送出國,法院可以下「禁止小孩出境」的命令,並通知相關政府單位,小孩到了機場就無法出關。
誰可以聲請暫時處分?
在打官司的當事人,包含原告(聲請人)、被告(相對人)及關係人(如未成年子女),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法官主動做出暫時處分的裁定:有些時候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有急迫情形,且符合暫時處分的要件,就會直接下暫時性命令,不需經當事人聲請;法律上稱做「法官依職權」。
聲請暫時處分的條件(要件)
1.前提:必須要先有一個正在進行的訴訟(本案)。
此要件就跟假扣押不一樣了喔!為了避免對方脫產,假扣押可以在提訴訟前先聲請;但考量家事案件的性質比較特殊,所以法律規定必須先有本案才可以聲請,如果沒有的話,暫時處分的聲請會被駁回。
所謂本案,指的是家事事件的案件類型,例如離婚、子女監護權、扶養費、探視子女等等的案件。
2.暫請處分的請求須與本案的請求有關聯性。
簡單來說,就是你不能提一個「給付扶養費」的本案,卻聲請一個「交付子女」的暫時處分,因為給付扶養費與交付子女是沒有關聯的;但是你可以聲請「禁止對方把名下存款提領出來」的暫時處分,因為是避免對方脫產將來不付扶養費,聲請的內容必須是可以達成本案訴訟的目的。
3.具備必要性與急迫性
具有必須加以制止或預防的情況,需要立即下暫時命令;如果不立即核發,可能會有急迫危險或重大損害,而且日後恐怕無法回復。
常見的例子如:小孩很可能要被帶出國,如果不馬上核發禁止小孩出境的暫時處分,小孩一旦被帶出國很可能就難以挽回。
4.暫時處分聲請的內容要具體、明確、可以執行
暫時處分的目的就是要讓對方做一定的配合行為,所以要寫得很清楚;例如:不可以只是空泛地說「要求對方提供足夠的扶養費」,而必須明確具體地要求「對方應每月提供1萬5仟元的扶養費給小孩子」,對象、金額、時間都需清楚,將來若對方不配合也才可以聲請法院執行。
暫時處分的類型有哪些?
類型其實非常多,只要是家事非訟事件其實都可以聲請暫時處分,舉一些較常見的例子供讀者參考:
- 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 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
- 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 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 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 暫時處分需要供擔保嗎?
立法者考量家事事件的特殊性,因此,暫時處分的聲請原則上是不用拿錢出來供擔保的。
除非聲請內容是「禁止對方處分特定財產」,因為效果跟假扣押十分相近,此時才有可能例外要求聲請人提供擔保品。
聲請暫時處分會開庭嗎?
不一定會開庭。因為暫時處分是先有本案,有些法官會在本案開庭時,一起審理暫時處分的聲請,而有些法官會為暫時處分獨立開另一個庭,另外也有些法官會認為依據案情或聲請理由,法官已經可以直接判斷,沒有開庭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