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特留分的方法
如果沒有立遺囑,遺產就依照民法規定的【應繼分】比例來分配,原則上就是所有繼承人們平均分配;如果想要調整分配比例,就需要立遺囑,但是民法又規定遺囑不可以違反【特留分】,又說遺囑內容在違反【特留分】的範圍是失效的(有關應繼分與特留分的介紹請參考之前的文章),有什麼方法可以避開特留分的法律限制嗎?
一、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沒有繼承權,當然就沒有特留分的問題,但是必須要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 項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 有想要殺死「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的想法及行為,不論是否有造成死亡,而且經過法院判刑
- 用詐欺或脅迫的手法,讓被繼承人做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讓被繼承人撤回或變更遺囑
- 用詐欺或脅迫的手法,妨害被繼承人做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妨害被繼承人撤回或變更遺囑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比較會用到的是第5種「不肖條款」,例如子女故意不扶養父母、配偶外遇等,但一定要經過被繼承人(過世者)「表示」該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表示方式不拘,明示或默示都可以,也可以寫在遺囑裡。
二、把遺產變少
財產在人過世後,就會變成遺產,所謂把遺產變少,就是在生前先處分財產,可以考慮下列方式:
- 買保險並指定受益人: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算在遺產的範圍裡,也不用扣遺產稅,算是蠻方便的金融工具。
- 贈與財產給繼承人:例如先把房地過戶給其中一個孩子、把存款轉給另一個孩子等;小提醒:贈與會有贈與稅的問題,需要留意喔。
三、生前讓所有繼承人簽署「家產分取同意書」★★★
這是一個很新的法院案例:老媽媽想要將名下的不動產都由四個兒子繼承,另外四個女兒則繼承現金存款,但是不動產的價值很高,與現金存款的數額相比較後,會顯然違反特留分的規定。
老媽媽不想看到自己百年後子女們為財產起爭執,於是寫了一份「家產分取同意書」,內容就是由兒子們繼承不動產、女兒們繼承存款,另外同時立了遺囑,遺產的分配與家產分取同意書一樣。老媽媽接著把所有的孩子都找來,讓大家都簽在同意書上簽名。
不幸地,女兒們在老媽媽過世後仍然告上法院,要求兒子們返還特留分;但法院認為「家產分取同意書」的性質屬於遺產分割協議,法律沒有限制遺產分割協議一定要在被繼承人過世後才能做,被繼承人還在世的時候也可以協議,而本案的女兒們既然都親自簽名了,當然就要受到拘束,判決女兒們敗訴,不可以請求特留分。
從以上的案例可以知道,生前讓所有繼承人都簽署與遺產分割協議性質相同的「家產分取同意書」,可以破解特留分的限制,但最好還是要找專業的律師幫忙撰寫內容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