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立一個有效的遺囑(二)
遺囑不是寫下來就有法律效力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立遺囑方式,才會是一個有效的遺囑。法律規定五種遺囑類型,分別是:①最簡單的【自書遺囑】、②最具公信力的【公證遺囑】、③保密性最高的【密封遺囑】、④最便利的【代筆遺囑】、⑤緊急狀況使用的【口授遺囑】。
|
特點 |
優點 |
缺點 |
自書遺囑 |
最簡單 |
快速、簡單、省錢、也有保密功能 |
自己寫又沒有見證人,日後比較多爭議,也比較容易被偽造。 |
公證遺囑 |
最具公信力 |
內容真實,證據力強大(適合不識字、不懂法律的人) |
費用較高,較不便利。 |
密封遺囑 |
最保密 |
保密度高,且有經過公證程序,具有相當公信力 |
寫的時候沒有見證人,所以日後也可能會有爭議 |
代筆遺囑 |
最便利 |
簡單易行,且能節省費用,予遺囑人便利 |
不容易辨別真假 |
口授遺囑 |
最緊急 |
病危或特殊情況才能使用 |
有效期限短 |
五種立遺囑的方式說明
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指自己在紙上書寫遺囑。
方式:
1.立遺囑人自己書寫全部遺囑內容
一定要用「親自書寫」在紙上,不可以用打字。
2.記明年、月、日
3.須親自簽名
簽的名字不限於戶籍上的姓名,簽別名、筆名、藝名也是可以的。
不可以用蓋章代替簽名。
二、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指由公證人依照立遺囑人的意思撰寫遺囑內容,並經過公證程序的遺囑。
方式:
1.立遺囑人須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
※以下人士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1)未成年人
(2)受監護宣告的人(禁治產人)
(3)立遺囑人的繼承人
(4)立遺囑人的繼承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父母、子女)
(5)與遺囑內容有密切利害關係的人(如遺囑中提到要贈送財產的人),包捨有利害關係人的配偶與直系血親。
(6)遺囑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的同居人、助理或員工
實務上常見因遺囑見證人有不能擔任的情形而造成遺囑無效,需特別留意!(以下其他立遺囑的方式也會有遺囑見證人,請一併注意!)
2.見證人須「全程在場」見聞遺囑做成的過程。
中途不可以離席。
目的在讓見證人親自見證遺囑內容是出自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
3.由立遺囑人親自說出遺囑內容。
4.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過立遺囑人確認。
5.須記名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立遺囑人一起簽名。立遺囑人如果不能簽名(如不識字)的情形,可以由公證人記明不能簽名的理由,讓立遺囑人蓋指印代替簽名。
三、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指由立遺囑人自己寫好遺囑,將遺囑密封後再走公證程序。
方式:
1.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
不一定要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只要有立遺囑人的簽名,用以證明遺囑的內容是出於自己的意思。
只能簽名,不能用蓋章或按指印的方式代替。
2.立遺囑人將遺囑密封(如裝進信封),並在封縫處簽名。
3.由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遺囑,陳述是自己的遺囑。
見證人的資格限制與前述遺囑見證人相同。
如果不是自己書寫的遺囑,要告訴公證人寫的人的姓名還有住址。
4.公證人在遺囑封面記明:①遺囑提出的年月日,以及②立遺囑人的陳述。
5.須由公證人、立遺囑人及見證人一起簽名。
四、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立遺囑人不用親自書寫,只需口頭把遺囑內容說出來,由他人代筆、記錄下來,筆記完後再由他人把筆記的內容讀出來,讓立遺囑人確認內容。
方式:
1.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
見證人的資格限制與前述遺囑見證人相同。
2.立遺囑人口頭陳述遺囑的意旨,由見證人中的其中一人來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過立遺囑人的認可。
口頭陳述,一定要用「言語」(講出來),不可以用其他舉動(點頭、搖頭、擺手)表達。
有語言表達障礙的人,不可以用代筆遺囑的方式立遺囑。
3.代為書寫的人(代筆人)記明年、月、日,代筆人須簽名。
盡量由「見證人」做為代筆人,並以「手寫」的方式處理,比較不會有爭議。
4.見證人全體及立遺囑人一起簽名;立遺囑人如果重病而有不能簽名的情形,可以按指印代替。
五、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
是特殊情形才會使用的的立遺囑方式,必須是立遺囑人因為生命危急或其他的特殊情形,無法用以上四種方式立遺囑的時候,才能用此種方式。
方式:
1.二人以上的見證人。
2.立遺囑人說出遺囑內容。
3.由見證人中的一人將立遺囑人說的遺囑內容寫成書面筆記。
4.記明年、月、日,由所有的見證人一起簽名。
效力只有三個月
因為口授遺囑是在情況危急的時候才會用到,方式一切從簡,且不需要立遺囑人確認內容,也不必密封,容易遭人竄改,證明力比較薄弱,所以在口授遺囑立完後立遺囑人身體好轉可以做成其他種類的遺囑,就需要在三個月內做出其他類型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