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我養你」,在法律上代表什麼意思?
聽到「我們結婚吧!我養你!」這樣的話,心中難免會有感動,但是你知道這句話在法律上的意義嗎?「我養你」牽涉到的法律上的意思有二種:
(一)負擔家庭生活費
婚姻中的生活費用稱為「家庭生活費用」,範圍包含夫妻及小孩(未成年子女)為維持生活所需的一切費用,包含購買食品、衣物、日常生活用品、房租、通勤交通費用、學費等等。過去傳統觀念可能會認為男人應該負擔所有家計,但在現代男女平權的社會風氣下,法律規定(民法第第1003條之1)原則上由夫妻一起分擔,可依照各自的經濟狀況或對家庭的付出情形來約定分擔的比例(例如賺的多的人負擔多一些),但也可以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全部費用。
所以,「我養你」可以解讀成對方願意分擔生活費用,但不一定等於獨自負擔全部費用喔!
實務上因對方不付錢而提告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的案件中,法官會確認夫妻間的約定分擔比例為何,如果請求的一方主張對方要負擔全部或一定特定的比例,就需要提出證據證明。以下是一些實務見解,供各位參考:
1.把薪資帳戶的提款卡給老婆,不代表老公有負擔全部費用的意思。
2.有正當理由沒有同住(例如在外地工作或被家暴),屬於合理的分居,仍有負擔家庭生活費的義務。
3.一方故意滯留國外故意不同居,屬為可歸責的情形,不可以請求另一方給付家庭生活費。
小結:「我養你」≠負擔全部家庭生活費。當聽到這樣的話時,建議要確認對方的意思,是要負擔全部?還是只有一部分?而且要留下紀錄或證據,最好是用書面協議,以備不時之需(對方不付錢時的請求依據)。
(二)提供扶養費
「我養你」=「我扶養你」?民法規定夫妻之間有扶養義務,但條件是你必須是已經沒有錢維持生活的狀態,才可以請求對方扶養,對方也才有扶養你的義務。
但若對方自己願意給扶養費,當然就沒有什麼條件的問題,他想給就樂意接受囉!差別是在於,如果有一天他不提供扶養費了,要到法院提告,就必須證明請求的一方已經沒有錢可以維持生活—符合請求扶養費的條件;反面的意思就是,如果你還有錢、有財產,還可以維持生活,如果對方突然不提供扶養費,是不能提告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