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為什麼說沒有「配偶權」這樣的概念?應該如何請求配偶外遇的慰撫金?
臺北地方法院在2021年年底做出一個令人驚訝的判決:承審法官認為沒有「配偶權」的概念,所以配偶外遇的人不能以自己的配偶權受到侵害來請求賠償。這樣的說法與過往的法院判決有極大的出入,而引發嘩然。
判決的案例事實是,正宮老婆發現自己的老公在外面與小三牽手逛街,正宮老婆就告小三侵害她的配偶權,要求小三賠償慰撫金80萬元,法院認為沒有配權這樣的概念,所以判決正宮老婆敗訴。
法官為什麼這樣說?附帶一提,承審的法官是一位女性,她從近幾年二號有名的大法官解釋的內容提出想法:第一個是第748號解釋—同性婚姻合法,另一個是第791號解釋—通姦罪違憲。748號解釋說:一個人是否要結婚,及與誰結婚,與個人人格發展與尊嚴有關,屬於憲法保障的自由;791號解釋說:婚姻關係中的個人人格自主(包括與誰發生性關係)是現代民主自由國家所重視的,不能以婚姻來限制個人自主決定權。因此,承審法官認為,不可以用自己的「配偶權」來限制另一半的個人自由,而否認「配偶權」的概念。
如果有被這則新聞嚇到的讀者,筆者想請各位先不用太擔心,理由有以下二點:
(一)這只是一個地方法院的判決,過往大多數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甚至最高法院的判決多是有肯定「配偶權」的存在。
過往多數判決認為配偶權指的是「因婚姻關係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與他人通姦當然是屬於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另外如與他人摟抱、親吻等已經超過婚姻誠實義務的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都會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也都屬於侵害配偶權。
(二)本案例中原告的主張可能有問題
法律上如果要請求他人賠償,需要說明你是依照哪一條法律做主張,稱為「請求權基礎」;且民事案件中,法官通常會以當事人的主張為主,如果當事人沒有主張的項目,法官大多不會主動提醒。
本案例中原告的請求權基礎是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承審法官特別在判決中說明,她有詢問原告兩次究竟是主張什麼「權利」被侵害(其實就是在提醒原告的主張也許不太妥適),但原告仍堅持表示是「配偶權」被侵害,那麼法官也只能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條文來認定。
還有其他法條可以當做請求權基礎嗎?
有的,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也需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不能用配偶「權」的概念,轉個彎用「受損害」的想法來主張損害賠償,實務上常見法院以此條文做為判決配偶外遇慰撫金的請求權基礎。
本案例畢竟只是一審判決,若原告有上訴,第二審的高等法院很有可能有完全不一樣的見解,值得再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