蒐集證據的注意事項
法律界有句諺語「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意思是你要主張權利,原則上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如果無法舉證,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法官主要是看證據來判斷事實,如果沒有足夠讓法官信任的證據,不論真相為何,就很有可能打輸官司。所以,蒐集證據,在訴訟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
為了避免國家機關用刑求、暴力等不法手段取得證據,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如果是違法取得的證據,原則上是不能拿到法庭上當做證據的(所謂的「無證據能力」)。那如果是私人間的蒐證呢?有什麼樣的界線呢?
目前法院實務見解對於私人取證的效力,主要是以「發現真相」與「人權」二個要素來綜合量考,也就是說,就算是為了發現真相,也不可以太犧牲人權,而有以下判斷標準:
- 蒐證行為是不是「出於不法目的」(違法的意思),而且是法律已經規定處罰的行為,例如刑法妨害秘密罪的違法錄影、錄音等;
- 蒐證行為有沒有太過侵害他人隱私權或其他權利,而有違反人性尊嚴的情況;
- 是不是用詐欺、利誘、強暴、脅迫方式來取得證據。
如果不是出於不法目的,蒐證行為也沒有太過侵害他人權利,也不是用暴力方式取得的證據,原則上都是可以拿到法庭上做為證據,也比較不會有觸犯法律的問題。
舉法院實務案例說明:
- 打電話給對方,錄下對方承認外遇的證據法官說:當事人是通話的一方,錄音的目的在蒐證,事出有因,沒有不法目的,可以當做證據。
- 偷偷潛入對方家裝設秘錄器,錄下對方通姦性行為法官說:已經犯了刑法的侵入住宅罪以及妨害秘密罪,而且太過侵害對方的隱私權,不可以當做證據。
- 找通信社到旅館抓姦,同時錄影這就比較有爭議,法官間有不同的見解:有些法官認為通姦畢竟是很私密的行為,蒐證困難,應允許原配用這樣的方式蒐證;有些法官則認為就算蒐證不容易,但還是可以請警察到場做合法的蒐證,而且錄下對方的通姦行為太過侵害其隱私權。
- 向旅館購買外遇者通姦後還沒清洗的床單、毛巾等這也是有不同意見:有的法官認為床單上留有房客的毛髮、體液等生物跡證,屬於含有個人基因的個人資料,受憲法隱私權保護,旅館不可以賣給他人;有的法官則認為此行為屬於原配的合理蒐證權,沒有不法性。
提醒各位讀者,蒐證是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也要注意手段與方法的合適性,如果不小心越了界,反而會招來刑事及民事責任,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