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人有哪些?
【前言】本篇文章要說明的是「法律規定」有權利繼承遺產的人,稱為繼承人。如果是以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會在另一篇文章說明。
【法條規定】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重點說明】
- 下圖顯示的人都擁有繼承權利,但有先後順序之分
- 配偶一定有繼承的權利,可以說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但如果有其他繼承人,配偶與其他繼承人一起共同繼承。已離婚當然就喪失繼承的權利。
- 叔叔、伯伯、阿姨、姑姑、媳婦、女婿、姪子女、外甥子女等,法條沒有列出來的人,都沒有繼承的權利。
- 父母:指的是戶口名簿上登記的父母;如果有經過收養程序,則是由養父、養母繼承(也需登記),生父生母就沒有繼承的權利了。
- 直系血親卑親屬:指的是兒子、女兒(女兒也是有繼承權利的喔),給別人收養的子女就不能繼承了。如果子女過世,則由孫子與孫女繼承。私生子因為沒有經過認領登記,所以不是法律規定的繼承人,必須透過訴訟確認親子關係後才有繼承的權利。
- 袓父母:指的是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 沒有經過收養程序的繼父、繼母、繼女、繼子等,在法律上只是姻親關係,是沒有繼承權的。
【繼承順序的說明】
-
所謂的繼承順序,按照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意思是:
- 有小孩,就由小孩繼承;
- 小孩已經過世,有孫子女(包含外孫子女),就由孫子女繼承;
- 沒有小孩,也沒有孫子女,就由父母繼承;
- 沒有小孩、沒有孫子女、沒有父母,就由兄弟姊妹繼承;
- 沒有小孩、沒有孫子女、沒有父母、沒有兄弟姊妹,就由袓父母繼承。
- 配偶則是都可以跟以上的人一起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