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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律規定的「贍養費」跟你在電視上看到的不一樣!

讀者們一定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某某名人因離婚而拿到鉅額「贍養費」等消息,似乎離婚就可以拿走對方很多錢的樣子;但,到底什麼是贍養費呢?

按照教育部辭典所查得的意思,「贍」指的是「供給、供養、補助、救濟」,「養」則指「撫育、照顧」;而民法第1057條則是這樣規定的「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從以上的文字,可以大致理解「贍養費」的意思是指「供養照顧因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的一方」。會有這樣的立法,是因為早年大多是男主外女主內的社會型態,女方的生活主要是由男方的工作收入來供養,且夫妻間有法律規定的扶養義務,丈夫是有義務扶養妻子的,一旦離婚,扶養義務就會終止,女方的生活可能會陷入困難,因此讓男方在合理期間內繼續扶養女方,有夫妻間扶養義務延長的意味。在現今男女平權的時代,不論是男方向女方、或是女方向男方請求贍養費,則都是可以的。

 

請求贍養費的方式:

  1. 向法院請求對方給付。在台灣向法院請求給付「贍養費」,就必須受到民法第1057條的限制,因此應符合下列條件:
  2. 離婚的方式是經過法院判決離婚。一定要是經過法院判決,其他離婚方式,包含自行協議、法院的調和解等,是不可以向法院主張贍養費的。
  3. 離婚訴訟中的被告。需是「被離婚」的一方,如果是提起離婚訴訟的原告則不行。
  4. 在婚姻中無過失。對離婚沒有責任的意思;如果有家暴、同居虐待、外遇等就是屬於有責任的情形。
  5. 會因為離婚陷入生活困。法院會以「不能維持生活」為判斷標準,並不是以「謀生能力」。例如妻子在婚後就辭職當全職家庭主婦,丈夫每月會給三萬家用,但離婚後丈夫就停止支付,而妻子名下也沒有財產或存款,原則上就屬於「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
  6. .對方有能力支付贍養費。對方如果沒有錢,現實上當然無法要求對方支付。金額:法院多是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費用,作為衡量的贍養費計算標準;另外也會考量雙方的身分、年齡、工作能力等因素。期限:法院大多會依照請求權人的狀態,判斷請求權人找到工作、經濟獨立、可以維持生活的合理年限,作為對方支付的期限;不太會有終生給付的情形。
二、自行協議
  1.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上只要雙方同意,贍養費的金額、期限都可以依照雙方意願簽訂,不需受到民法有關贍養費的限制(無過失+生活陷於困難)。若對方日後不依約給付,就需要提起「履行協議」的訴訟。
  2. 新聞媒體上報導的高額贍養費,大部分都是採取自行協議的方式。

 

現行有關贍養費的法律規定條件過於嚴苛,已經被學者專家批評多年,行政院終於在2021年8月提出修法草案,想要刪除「無過失」及「裁判離婚」等條件,就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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