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到債務該怎麼處理?有關限定繼承的清算程序
父債不用子還,改成父債自己還
民法在民國98年有重大的修法,將過去的「父債子還」的概括繼承責任,修改成全面限定責任,意思是,只需要以往生者的遺產來償還往生者的債務,不再需要繼承人拿出自己的錢來幫往生者還債。
必須公平對待所有債主、不影響債主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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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因為這樣的修法,法律減少對債主的保護,債主原則上已經無法要求繼承人拿出自己的財產來替往生者還債,而為了平衡這樣的情況,法律便要求繼承人必須公平對待所有的債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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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對待」的意思:
- 有A、B、C三位債主,不可以只還A、B債主錢,而不還C;
- 當遺產不夠償還所有債務時,要按照「債務金額的比例」來還;舉例如:老王的遺產總共150萬,但欠A 100萬、B 100萬、C 50萬,A的金額比例是【250萬(A的100萬+B的100萬+C的50萬)分之100萬】,再去乘上遺產金額150萬,就是要償還A的金額,為60萬。然後再以此類推要償還B與C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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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債主權益」的意思:
- 例如把遺產私自藏起來或處分,不拿出來償還欠款;
- 在遺產清冊上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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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對待」的意思:
繼承到債務,首先要確認「債主」是誰,以及「債務」的金額
確認了「債主」是誰與「債務」金額,才可以公平地償還債務,但是!繼承人往往不清楚往生者的欠債狀況,這個時候就需要辦理【限定繼承清算程序】。
【限定繼承清算程序】是什麼意思?
其實就是請法院告訴大家:某某人已經過世了,有被某某人欠錢的債主們趕快在規定的時間內來報到!逾時不候!
也就是利用法院的公告機制,來尋找往生者的債主,法院會公告一個「債主報到」的期間,債主必須在公告期間內向法院陳報被欠了多少錢,等到公告期間結束後,就可以確定「債主」與「債務金額」,繼承人這時候才可以用遺產來清償債務。
沒有來報到的債主,等於是放棄自己的權利,只能就剩下的遺產(其他債主已經先分完)來請求;如果已經沒有剩下的遺產,那就摸摸鼻子什麼都拿不到了。
沒有辦理【限定繼承清算程序】的風險
法律雖然沒有強制繼承人一定要使用此程序,但是繼承人們還是不能違反「要公平對待所有債主」、「不影響債主權益」的規定,否則繼承人很可能要拿自己的財產出來賠償債主。
所以!如果繼承人十分清楚有哪些債務、債主是誰,是可以選擇自己處理(先還債再分配遺產,或是拋棄繼承)而不用透過法院程序;但如果不清楚債務情況,還是建議使用法院的限定繼承清算程序。
【限定繼承清算程序】的好處
- 把往生者的遺產與債務做總整理;
- 法院的清算程序具有公信力;
- 不用再擔心「天外飛來一筆債務」;
- 不用拿自己的財產出來還。
有關【限定繼承清算程序】
- 期限
- 從繼承人知道可以開始繼承時起算《三個月》。
- 誰可以提出
- 繼承人。如果有好幾個繼承人,只要其中一個提出就可以。
- 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 往生者死亡時戶籍地的法院。
- 費用
- 新台幣1000元。
- 流程
- 1.繼承人向法院提出聲請。
- ※聲請需準備的文件:
- ①聲請狀(範例: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9-4232-3b180-1.html)。
- ②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 ③陳報人的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④遺產清冊。
- ⑤全體繼承人名冊。
- ⑥繼承系統表。
- 2.法院下裁定,公告一個期限(三個月以上)要求往生者的債主陳報債權,繼承人須將法院的公告內容登報。
- 3.法院公告的期限到期時,按照陳報的情況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 4.法院公告的期限到期後六個月內,繼承人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的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